持证人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2.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3.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