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
(4)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
(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
(8)夹带文字资料;
(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0)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11)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12)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
(13) 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14)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
(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8)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
(19)请他人代考;
(20) 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
(21)有其它违纪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磕睡、聊天、擅自离
开岗位;
(2)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
并导致严重后果;
(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
考试资格;
(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
(8)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
(11)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拘私;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
失控,产生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