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该《导游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持证人员执业规定”的相关要求如下:
1、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3、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4、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3)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4)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5、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3)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4)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5)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6)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7)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8)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9)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10)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6、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1)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2)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3)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7、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介绍】
导游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一般于每年11月举行,每年一次,考试科目为“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服务能力”五科。
考试合格者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