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