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资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二、作憋和违纪行为的处理
1、严重作弊的处理
严重作弊的处理已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在2015年8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新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考生一般作弊的处理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通过伪造、涂改准考证件、身份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2)考场内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等。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或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
(6)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7)利用通迅工具、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