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复审材料的;
(三)未能通过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警告”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受到“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