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2、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相关介绍】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各地级市的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通常每个月都有安排考试,具体安排请以当地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告为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两科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该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其上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