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取得导游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资格证注册的规定如下:
一、注册要求
(一)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二、注册材料
(一)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导游人员资格证;
(3)本人近期照片;
(4)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二)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2)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3)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4)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4)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三、注册程序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不予核发导游证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证书有效期及证书延续申请程序
(一)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二、注册材料”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二)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六、变更信息的情形和办理程序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1)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3)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4)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七、撤销和注销导游证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3)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1)导游死亡的;
(2)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3)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5)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1)项至第(3)项情形的;
(6)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八、注册行政区域的规定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相关介绍】
导游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一般于每年11月举行,每年一次,考试科目为“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服务能力”五科。
考试合格者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