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2. 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3. 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