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标准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中共党员优先予以考虑)。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重大违法和失信惩戒纪录。
3.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或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选树标准
1.企业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1)在宣传推动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主动及时反馈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推动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推动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2)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
(3)所在企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2.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地市级及以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
(1)在创新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和协调手段,有效处置重大劳动关系事件和问题,促进辖区、行业或园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2)在指导本地区小微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降低劳动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3)属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基层平台上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所在乡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劳动关系和谐。
优先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树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或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