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或推广使用电子证书。
2. 项目举办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使用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按要求发放和管理学分证书;严禁滥发证书、乱授学分。
3. 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证书的管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非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由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发放电子学分证书。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开展的Ⅰ类项目均应予以认可。
4. 经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不得授予I类学分。
5. 规范企业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赞助。遵循“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
6.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给予全国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