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一、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定形式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参加网络远程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40学时。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折算为40学时。
(三)独立承担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出版类研究课题,或独立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折算为10学时。
(四)独立公开发表出版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
(五)独立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和整理的古籍图书,每本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为10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六)担任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七)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下一年度折算为30学时。
(八)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出版物质量审读、评审工作,或在编校大赛中获得优秀以上等次,折算为30学时。
(九)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组织的与本单位出版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二、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学时登记管理。
出版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登录有关网站提交继续教育情况,完成学时审核登记的初审。
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的复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的终审,以及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的复审。
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每年将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情况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或所在单位报送的继续教育信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参加除第一项以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在当年度登录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相关介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方式;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同时,取得的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