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代理师继续教育由专利代理师行业组织(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统一组织进行,专利代理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也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负责制定。
【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
1、每人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12课时的培训;
2、执业培训课时的计算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不少于8课时;
3、年度执业培训课时于考核年度当年有效,不能累计至下一考核年度。
【A类课时适用范围及计算办法】
(一)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包括面授和网络培训课程),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二)协会主办或认可的其他活动,包括:
1、承担协会培训授课任务的,每授课1小时计为3课时;
2、在核心期刊、协会会刊上发表知识产权学术类文章的,每发表一篇文章计为3课时;
3、参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面授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4、由协会指派参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会议的,按实际参会时间计算课时;
5、地方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面授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B类课时适用范围及计算办法】
参加以下会议或培训的按实际参会时间或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的50%计算课时:
1、由全国性知识产权组织、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省级以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门主办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学术性会议;
2、由国际性知识产权组织主办的知识产权学术性会议;
3、由全国技术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4、协会认可的其他可以折算培训课时的会议和面授培训活动。
【培训项目备案】
协会以外的其他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如欲获得协会的认可,需在培训开始前,由培训主办单位向协会申请备案,并由协会核准并核定课时。协会应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布相关备案信息及课时核定情况,供会员查询。
备案单位有义务保证有关培训得到实际执行,协会有权以抽查等方式对此进行监督。如发现备案内容与培训实际情况不符的,协会将不再认可该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
【课时申报要求】
(一)参加协会举办培训活动的,无需另行申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核算课时,专利代理师可在协会网站“专利代理师培训记录查询”栏目中查询。
(二)参加协会认可的由其他单位主办的培训活动,培训课时由培训主办单位向协会申报,协会审核后将课时记录在“专利代理师培训记录查询”栏目中。
(三)除参加上述培训活动外,其他培训课时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在协会网站“申报课时”栏目办理申报。申报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课时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该课时将在核准的当月记入协会“专利代理师培训记录查询”栏目中并公布。
(四)需提交的课时申报材料包括:
1、所参加的培训的日程、通知、签到簿、证书;
2、所参加的会议的日程、参会名单;
3、刊有申报人文章的正式出版物封面、目录及文章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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