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远程等继续教育活动;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出版类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
(四)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出版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和整理的古籍图书;
(五)担任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
(六)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及命题、审题、阅卷工作;
(七)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组织的与本单位出版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
(八)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出版物质量审读、评审工作;
(九)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编校大赛获得优秀以上等次;
(十)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方式。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根据出版工作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积极探索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网络培训有效方式,统筹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运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优质资源,不断深化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的培训。
【相关介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方式;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同时,取得的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