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4 个科目。考试分 4 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4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 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 符合《制度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 个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地籍调查》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3 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只参加《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3 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第七条 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数量确定其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参加 2 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 2 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参加 3 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 3 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或者 3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