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的登记方式如下:
1、初始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自相关人员从事证券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公司审核合格的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协会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并生成唯一登记编号。登记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
2、变更登记
登记人员从事的业务类别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登记人员离职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劳动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受到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相当的纪律处分等不再符合从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注销登记。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协会可以直接注销登记。
【相关介绍】
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含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
取得证券行业专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可以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注: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已由事前资格准入改为事后登记,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是为行业机构提供考量人员专业能力的依据之一,不是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将优先满足行业人员的必要测试需求,同时兼顾部分社会测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