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如下:
一、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七)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相关介绍】
广播电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考试合格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国家对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须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后,方可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