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章的规定,2025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执业规定如下:
一、执业单位
(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二)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执业范围
(一)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1、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1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但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其他执业规定
(一)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二)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三)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四)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相关介绍】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两个级别。注册建筑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设计》、《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6个科目。
考试合格者,颁发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