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救护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规定,申报五级/初级矿山救护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相关职业:露天采矿工、露天矿物开采辅助工、矿井开掘工、井下采矿工、井下支护工、井下机车运输工、矿井通风工、矿山安全防护工、矿山安全设备监测检修工。)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