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及时学、系统学、深入学,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系统掌握科学体系、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真正做到学懂弄通做实。
2、专业科目包括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并应当掌握的出版政策法规、编辑业务知识,编校技能和质量要求,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版权运营管理等专业知识,以及与行业发展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
国家新闻出版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统筹规划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相关介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方式;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同时,取得的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