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取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执业兽医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审核资料、签字、盖章等步骤。小编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通知,整理了如下信息。
一、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人员可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仍按原方式线下办理。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在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二、关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一)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其中,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对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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