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大纲; (三)组织编写和推荐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五)指导、评价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指导、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本地区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审核认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评协备案; (六)制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评价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评协、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建设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