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管理。中评协为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登记材料】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分类登记。
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人员),办理登记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评估机构人员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不予登记】
考试合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被取消登记未逾5年;
(四)因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相关工作领域中受行政处罚,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自不予登记或者取消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
(六)中评协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程序】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规定的材料;
(二)地方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核,将拟予以登记的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三)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考试合格人员予以登记;
(四)考试合格人员可以登录中评协网站查询个人信息。评估机构人员可以下载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登记卡》是评估机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全国范围内有效。
【变更登记】
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评协网站办理变更登记。其中: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类别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相关工作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三)资产评估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地方协会受理上述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
【注销登记】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协会报中评协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检查】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实行定期检查。评估机构人员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协会组织的年检。非评估机构人员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协会组织的抽查。
定期检查工作由中评协监督、指导,地方协会具体负责,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协会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存在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四)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条件;
(七)是否加入行业协会。
抽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间由中评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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