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为了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发布了《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以下为该继续教育规程的部分内容,篇幅较长,建议下载保存后查看→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增强其职业素养,
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承担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具体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应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经济社会和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是逾期初始登记、继续登记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公需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标准规范、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包括远程教育、面授教育、单位内部培训和其他形式四种方式。
(一)远程教育
远程教育由中咨协会提供教育平台,统一组织实施。远程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二)面授教育
面授教育包括中咨协会、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根据各自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论坛及学术讲座等。面授教育应当围绕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紧密结合工程咨询业务实际需要开展,内容以专业科目为主。开展面授教育的机构应与工程咨询行业相关、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的相关要求,经中咨协会确认方可开展工作。
(三)单位内部培训
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本规程,自行组织适合本单位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的教育培训活动,并计入专业科目学时。
(四)其他形式
以下情形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标准见附表。
1、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
2、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务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与工程咨询有关的战略规划政策类课题研究等。
3、受中咨协会或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委托,承担行业相关工作。
4、获得中咨协会或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评选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5、获得菲迪克工程项目奖。
6、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7、完成工程咨询方面的专著或论文等。
8、其他。
【相关介绍】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依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2个级别。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通过考试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务任职条件,或者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