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从业人员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从业资格的,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规定的后续职业培训。
【相关介绍】
基金从业人员是指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预约式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在省会及重点城市同时举行,预约考试根据市场需求在部分城市举行。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完成资格注册后,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经理可以通过所在任职机构进行基金经理注册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在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任职的投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所在任职机构进行投资经理登记备案。未按照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的人员,公司不得聘任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或者对其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