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的职业能力:
(一)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的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
(三)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
(四)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或者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
(五)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相关介绍】
统计专业人员指在各行业依据统计理论、方法、制度,承担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