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销和登记取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申请登记注销:
1)已与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新受聘机构的;
2)受聘机构的备案证明过期且不备案的;
3)受聘机构依法终止且无新受聘机构的;
4)中房学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房学予以登记取消,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的;
2)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登记证书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及中房学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取消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登记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中房学,经查实后,予以登记取消;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取消的,中房学向社会公告其登记证书作废。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死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的,其登记证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