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和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如下↓
一、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级建造师还应具备以下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相关介绍】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考试且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