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由所在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1、登记类别
包括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人员实际岗位、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2、登记信息
包括基本信息、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从业经历及相关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
【相关介绍】
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含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
取得证券行业专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可以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注: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已由事前资格准入改为事后登记,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是为行业机构提供考量人员专业能力的依据之一,不是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将优先满足行业人员的必要测试需求,同时兼顾部分社会测试需求。